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汉口学院时间:2017-05-23阅读:

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注册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获取学习资格认定和基本信息收录、登记和公布,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第二条  注册分为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两种。新生学籍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规定和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手续;在校生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每学年按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要求、规定和期限进行学年登记,认定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延续学籍的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到,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证明到所在院(系)报到。各院(系)自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汇总后以电子和纸介两种形式报教务处学籍科,教务处将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文件规定给予注册学籍。

第五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即取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暂缓注册”:

(一)因故请假获得批准且在注册规定的时限内未到校者;

(二)欠缴学费者;

(三)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者;

(四)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籍注册时实行“学籍注销”:

(一)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两周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三)因死亡等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八条  教务处在每学年完成学年注册后将“暂缓注册”和“学籍注销”学生名单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到各院(系),各院(系)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暂缓注册的学生符合注册条件后将更改为“注册”。“学籍注销”的学生无法再恢复学籍。

第九条  未注册学籍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不能选修公共任选课,该学年所修成绩不予承认。不能享受图书馆、资料室、计算中心(计算机房)、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连续两学年未注册学籍且又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按时办理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等证件或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各院(系)应督促学生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而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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